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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江药业员工文明有礼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1-10-01  点击率:260

扬子江药业员工文明有礼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单位文明程度,提升工作人员的文明素质,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充分发挥文明部门和文明员工的示范作用。

  第三条  文明部门是在部门建设、政治学习、和谐有序、遵纪守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成为思想建设、工作业绩、和谐文明等全面协调发展的部门。文明员工是在思想品德、爱岗敬业、举止文明、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等方面做出表率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认真实施文明部门和文明员工评选活动,集团成立文明部门和文明员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组员4人。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争创文明部门和文明员工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文明部门和文明员工建设工作。

第三章  文明部门评选细则

  第六条  文明部门评选范围包括集团各部门,子公司各部门。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部门建设。注重思想、政治和文化建设,积极投入集团规划建设,能够紧紧围绕集团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部门负责人善于掌握和解决本部门人员思想问题,关心部门人员的成长进步;部门人员集体观念强、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政治学习。部门人员认真遵守学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宣讲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部门人员积极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不无故缺席;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和撰写心得体会,学习方法得当,效果明显。

  (三)工作业绩。部门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明确,部门负责人能够以身作则,真抓实干,所属人员工作积极性高;服务意识强,工作实绩显著;部门人员团结协作,锐意进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没有误时、误事现象。

  (四)和谐有序。部门人员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约意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洁,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部门人员衣着得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部门秩序井然,工作时间严肃认真,上班时间不迟到早退,不上网聊天,不炒股,不玩游戏,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遵纪守法。注重法制教育,部门人员法制观念强,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参加普法学习教育;部门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第八条  否决条件:

  (一)部门人员有违法违纪的。

  (二)部门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工作质量不高,工作失误、失职,被投诉查实的。

  (三)部门人员不服从组织分配、管理,对开展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部门人员违反《扬子江药业员工文明守则》。

  (五)经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文明员工评选细则

第九条  文明员工评选范围包括集团全体工作人员。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思想正、作风好、积极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集体,关心单位发展,积极献计献策,自觉维护单位利益;积极参加组织活动,主动向组织靠拢,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见义勇为,扶贫帮困。

  (二)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不嘻笑喧闹,不串岗闲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平时注重学习,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三)举止文明。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节约意识,自觉保持办公环境的卫生整洁,不乱丢乱扔,不浪费水电,爱护公物;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讲文明、讲礼貌,言行得体,符合规范;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强,无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

  (四)团结协作。有大局意识,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团结友爱,互助协作,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服务意识强,认真落实保密制度,无投诉事件和泄密现象发生。

  (五)遵纪守法。平时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参加普法学习教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无迟到、早退现象,上班时间不玩游戏、不炒股、不上网聊天等。

  第十一条  否决条件:

  (一)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的。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的。

(三)工作人员不服从组织安排而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差,被投诉而查实的。

  (五)经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评选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文明部门(文明员工)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在部门(员工)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条件进行评选。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文明办负责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结合集团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文明部门(文明员工)的自评。各部门(员工)认真对照文明部门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评分。

  第十四条 文明部门(文明员工)的民主测评(互评)。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部门负责人自评情况汇报,并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的考评。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对各部门及员工进行一次测评,年终根据每季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文明办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将存在问题及时通报各部门及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文明部门(文明员工)的计分。总分100分,由自评分、民主测评分和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分三部分组成。其中自评分按20%计算,民主测评分按40%计算,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评分按40%计算,三项之和为部门(员工)的最后得分。总得分在80分以上的,方有资格参加评选,并填写文明部门(文明员工)申报表。

  第十七条  文明部门(文明员工)的审定和命名。按照得分结果,由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命名文明部门(文明员工)。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文明部门和文明员工将通报表彰,文明部门将悬挂文明部门奖牌,文明员工则按照奖励制度给予单项奖励。

  第二十条  各部门在年底及时上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或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单位文明办,报告不及时或瞒报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文明称号的撤销。已评为文明部门(文明员工)的,在当年度如有瞒报否决条件之一者,经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实后,撤销其文明部门(文明员工)称号,收回奖牌及扣除单项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文明部门(文明员工)称号的部门(员工),必须过一年以上,方可参加评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双文明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