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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江药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01-13  点击率:1281

 

扬子江药业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明确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保障、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集团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目标管理,与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是其职责范围内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及集团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状况,结合本单位实际,以健全完善惩防体系为重点,制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理论、政策和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党中央和集团有关规定选人用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七)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集团每年度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式与下属单位确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和相应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集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属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各单位党组织负责领导、组织对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党组织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报上级党委、纪委。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书面报告上级党委、纪委,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人员相结合,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与各单位负责人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由安全部(纪检监察室)牵头,人力资源部、工会等部门参与,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一条 专门考核应成立由集团纪委书记任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被考核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并要有书面材料。根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也可通过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情况。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业绩考核和对主要负责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重要违纪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考核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归入中层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要违纪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根据工作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的,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应管或参与决定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的,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切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起责任。各单位副职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各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深刻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报上级党委和纪委。问题特别严重的,各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应主动辞职或者给予其免职。

    第十六条 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拖延推诿、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事件,致使国家、企业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构成失职错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违反党和国家及集团人事制度选人用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集团规章制度,弄虚作假,或者对下属人员以上行为默许和纵容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领导人员违反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上述七种情形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参照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的处理给予相应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构成集体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负责人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于集体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追究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程序对各单位负责人进行改组。

    第十八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集团安全部(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安全部(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