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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江药业集团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12-31  点击率:1252

 

扬子江药业集团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 总则
    •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 在扬子江药业集团内有偿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仪器、设备、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 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 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采购市场。

建议建立集团电子商务采购寻价平台。

  •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 财务、安全部门是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对采购活动的监督。
  • 设备、工程和服务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论证: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设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编制项目预算;

(三)项目招标: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预算,组织项目招标;

(四)项目实施;

(五)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六)项目评价: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 相关部门要做好可行性分析;

1、各经办部门应做好设备、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可行分析,并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审批。

2、经办部门要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工作。(人员组成:重大项目应包括经办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主要内容:

1)财务部门:对被调研单位的规模、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2)技术部门:对被调研单位的技术能力、产品的技术参数、实施能力的真实性负责;

3)经办部门:集团专门技术部门应对可行性分析进行审核;

3、重大的项目(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同时由财务公司出具可行性报告,并报总公司领导批准。

4、可行性分析报告要对拟实施项目涉及的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分析、论证;研究分析项目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的合理性、发展的可持续性;对项目的有利条件与不利影响做出全面分析论证;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优化;对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提出相应的措施;在分析、计算、论证的基础上得出项目是否可行的结论。

 

  • 采购当事人
    • 采购当事人是指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指集团内部从事采购的活动的经办部门、技术部门、组织监督部门等。

  • 采购经办部门:是指从事采购的总工办、供应部、制造部、项目部、信息中心和其他采购经办部门。
  • 采购技术部门:建议成立专门总工办,对项目工程与设备的技术可行性、维修、更新、报废等负责。
  • 采购监督:招标办公室、安全部、财务部门。

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需求的整理,招标小组人员的组成,招标时间的安排;编制项目预算;对决算价格进行审查;

安 全 部:负责招标、合同的合法性;接收举报,查处;定期对采购过程进行抽查监督;

审 查 处:负责对供应商的规模、资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审核,并对项目预算及可行性报告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查;

  •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产品必须是国家质检部门认证的合格产品;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可以采取简易办法。

  •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供应商应提供工商部门加盖红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两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 采购方式
    •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 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
      3. 竞争性谈判;
      4. 单一来源采购;
      5. 询价;
      6. 其他合理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批准。

 

 

主要方式

可选方式

不足十万元的

竞争性采购

 

 

 

 

十万元以上的

邀请招标

 

 

 

 

五百万元以上的

公开招标

 

 

 

 

 

 

  1. 合同金额不足十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总(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
  2. 合同金额十万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总(或子公司负责人)、集团总经理授权人审批;
  3. 合同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总(或子公司负责人)、集团总经理审批;
  4.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5.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工程或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6.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工程或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工程或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并且增补金额不超过万元。增补必须附增补工作量的相关证明(如增补图纸)
  8. 采购的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9. 五万元以下的工程或服务,技术要求较低,供应商较多,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简易办法。指零星工程。

 

  • 招标采购
    • 招标采购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 发布招标公告
      • 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答疑
      • 投标
      • 开标
      • 评标
      • 签订合同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的,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由招标办公室负责);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密、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
    •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同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申请投标者的基本条件:
    •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对供应商的一般要求;
    •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项目管理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的经济实体或其亲属所办的经济实体没有投标资格。
    •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
  • 法定代表人证明;
  • 投标人委托书;
  • 资信证明;
  • 主要业绩表(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 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 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优质、优价、诚信参与竞争。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它不正当手段的,如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招标工作小组有权否决。
    • 各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分技术标与商务标)。密封并在投标人单位骑缝公章(设备科提供要求)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 开标由招标办公室主持,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过程应当填写开标会议纪要,所有与会人员签字,并存档备查。(建议各地建立独立的中心档案室,子公司合同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在总部中心档案存档)
    •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多年、敬业负责的采购申请部门、技术专家、财务部、招标办公室组成。对于超过一百万元的大型设备、工程或服务评标,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参与投标前期准备工作的人员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的评标委员会。
    •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标底被泄漏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
    •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由主持人当众宣布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以上过程所有文件、记录应存档备查。
    • 对于未能当场确定的情况,招标人一般应对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按顺序进行考察了解,直至确定中标人,报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总批准。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有义务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报批。
      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 其他采购方式程序
    •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技术人员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 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 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最低的价格。
      4. 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
    • 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做到:
    1.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合同的技术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对于更改合同条款,降低标准,以招标文件为准,并由安全监督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项目合同原则上应按形象进度付款,对于需要提前预付的,应在合同中注明,总的提前预付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4. 项目合同要留有不低于合同总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以后,无质量问题支付。
    5. 订立争议解决条款时,应注意保护企业的利益,对于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有索取赔偿的权利。
  • 集团项目原则不充许中标人分包,经采购人(分管副总)书面批准,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分包的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

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 合同的审批,实现合同会签与分级批审批制度,经最终审批后的合同方可生效:
    1. 合同会签,各会签部门按公司会签制度,审核合同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经办部门:
      2. 律师事务部:
      3. 项目责任人:
      4. 项目负责人:
      5. 招标办公室:对整个合同招投标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6. 审查处:对价格进行核查;
      7. 技术部门
    2. 最终审批:
      1. 合同金额不足十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总(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
      2. 合同金额十万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总(或子公司负责人)、集团总经理授权人审批;
      3. 合同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总(或子公司负责人)、集团总经理审批;
  • 货物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供应商提交的货物应符合:
    • 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送到指定的交货地点。
    • 应符合中标货物清单中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参数及性能,并应附有此类货物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等。
    • 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按国家或专业标准包装并确保货物安全无损。
    • 若发现货物包装、数量、质量有不符合合同中要求的情况,应当场要求中标方退货、更换或索赔,并汇报相关领导。
    • 大于十万元的,要出具单独的项目验收报告。招标办公室牵头,并要求由财务部门、技术部门、使用部门参加验收活动。
  • 项目在验收时,应有招标办公室、经办部门、技术部门、评标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并出具单独的、详细的验收报告。如有复验情况时,每次均写出验收报告备忘录,至验收合格。

重大项目的验收,应有由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门的验收报告会议。

鼓励建立交叉验收制度,由其他单位的技术部门参与项目的验收。

大型项目,邀请专业机构前来协助验收。

  • 货物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使用部门办理入账、入库及报销手续。
  • 项目付款,应严格按合同付款,根据形象进度付款的,应由项目监理审核无误,签章确认,并注明合同进度完成情况;

有隐蔽工程的,应在付款时附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质量保证金付款时,应附项目验收合格报告、项目评价。付款到90%时,必须有书面的验收报告。

  • 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条款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认真执行。售后出现问题应及时联系中标方解决,并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如有违约,应按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执行。
  •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五。
  •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质疑与投诉
    •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设立招标专线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举报信由招标监督人员受理。

  •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 监督检查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 采购代理机构与其他部门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 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 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 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 法律责任
    •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人事、安全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2. 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根据其职责范围及应付责任的大小,对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 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参与招投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集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 附则
    •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集团财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