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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1-07-05  点击率:621

 

题    目: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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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质管部

编   号:YZJ-QM-22-02

原编号:

YZJ-QM-22-01

制 定 人:

制定日期:

审 核 人:

审核日期:

执行日期: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分    发:总经理办公室、质管部

目的        为规范药品的售后质量管理,认真处理售后药品的质量问题,确保及时发现问题,消除质量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1           凡本企业所售出的药品因质量问题,而由药品的购进单位向本企业提出的质量查询、投诉、情况反映等(包括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2           药品质量投诉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质量部。各部门在接到客户投诉时应在一

个工作日内反馈至质量部。

3           在接到药品质量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本地区质量投诉应在24小时内进行考察,外地区质量投诉应在3天内进行实地核实。

4           经核实确认药品质量合格,应在确认后24小时内通知该药品购货方恢复该药品销售,并通知本公司仓库和销售部解除该药品的暂停发货。

5           经核实确认药品质量不合格且该批号药品未超过有效期的,应为购货企业办理退货处理手续,同时根据情况向药品供货企业进行药品质量查询。

6           如确实存在药品质量问题,应及向企业质量负责人汇报,并通知仓库按规定暂停该药品的出库,明显标志,通知业务部停止该药品的销售,并按销售记录通知该药品的其他购货方暂停销售该药品。

7           对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质量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方立即停止使用该药品,并及时反馈至供货企业进行投诉分析。因使用药品造成质量事故的,除按本制度受理外还应按“质量事故管理制度”处理;属于药品不良反应的,除按本制度受理外,还应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处理。

8           若经调查确认为假冒本公司销售的药品,应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核查,以弄清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