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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1-06-20  点击率:1370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厂区,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证生产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司的生产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为原则,保障公司运营的正常秩序。

  第三条  适用范围:集团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及所有外来人员。安保处负有日常检查和监管权力,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司员工进入厂区必须自觉主动佩戴工作证(销售员需携带上岗证)。正大门(1号门)、凯旋门(3号门),为公司人员通道。物资道为2号门(1号门向北100米)以下简称1、2、3、号门。安保队员有权对进出的员工进行询问及查验证件,若发现有不佩戴且拒绝进行登记者或拉扯,辱骂安保队员者,将依据情节轻重上报安全部对其本人和部门负责人予以考核;对情节特别恶劣者报总公司处理。

  第五条  员工工作证仅限持证员工专用,不得转借,一经查实,没收证件,并对持有人进行批评,考核。

  第六条  公司员工着装以大方得体,整洁为原则,男员工在厂区内禁止光背,外穿背心和大裤衩;女职工杜绝穿着暴露,过于休闲类服装,正常上班期间不得穿拖鞋进入生产区。

  第七条  禁止员工携带小孩(销售人员带的客户除外)及小商小贩进入厂区。

  第八条  如外来施工或其他单位人员,需长期在本集团工作的,则先由相关经办部门提供外协单位人员信息备案表(见附件)交安保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外来施工或其他单位人员凭临时出入证进厂施工。如施工单位施工不足一个礼拜,则可由该单位负责人带领施工人员凭证明统一进厂。

  第九条 因业务往来需要进入厂区的,安保执勤人员在问明情况后主动帮助联系相关部门或人员,征得接洽部门同意后准予进厂,并认真做好会客登记,发放来宾证,同时向其交代有关厂纪厂规,会客结束后,凭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归还来宾证,经核对后方可离开公司,外来人员一时没有联系上被访人,可在门房内或指定地方等候。

  第十条  外来单位人员来公司参观需有接待部门专人接待,否则不允许进入厂区。

  第十一条  来访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进入与被访人无关的部门。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在公司职工浴室内洗澡或利用公司为员工提供的便利设施进行娱乐。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不接受安保队员的检查,登记,无理取闹擅自闯入公司,妨碍安保队员正常执勤的由安保处酌情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部分  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2号门为物流通道,公司驳货及外单位送货车辆由此门进出,外部车辆由执勤人员做好登记检查,驾驶员凭车辆行驶证或驾驶证换取《厂区通行证》方可进入,离厂时须按原路返回,在接受检查后以《厂区通行证》换取行驶证或驾驶证出门。

  第十五条  销售员的私家车统一停放在杏林广场。

  第十六条  公司的小车、中巴由1号门进出,进入厂区后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行至交叉路口,大门口及上下班高峰期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第十七条  凡政府部门,机关团体来集团参观的小车一般由1号门进入厂区,外地来公司联系工作的车辆停放杏林广场(接上级领导通知可以进入的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所驾驶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不得乱停乱放,应置放在展览馆底层,并按现场要求整齐停放,一律不得驶入生产区。

第四部分  物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货车出门均须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当日出门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票据,执勤人员认真清点,核查无误后,在出门手续上签字方可放行。

  第二十条  外来车辆离厂时,执勤人员必须认真检查车辆驾驶室、后箱、货箱等,确认无本厂物资后予以放行。

施工单位物资出门时,须凭联系务工单位的本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开据的当日出门证(须有负责人签字及部门盖章)出门证过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  驳货及运送废旧物品的车辆进出厂区时,必须认真履行相关手续,出具出门证等票据,并主动打开车厢经执勤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二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公司下班后,所有物资只进不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无出门手续和出门手续不全的物资,执勤人员查获后可暂时扣留,经联系相关部门得到证实并补齐相关手续后出门,无价值的废弃物(如生活垃圾)经执勤人员确认后可直接出门不必办理手续,但执勤人员应做好记录,注明出门物资种类,时间,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第二十四条对出门物资走非正常路径出去的物资,执勤人员查获后或强行出门,将视为盗窃行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  惩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本厂职工及外来施工人员在厂区内违规吸烟的,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在厂区内违章骑车,车辆乱停乱放的处以200元罚款,对当事人批评教育。

  第二十七条  对无审批动火作业的违章动火及动火人无焊工证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对当事人批评教育,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破坏公共设施,损坏消防设施,器材,除照价赔偿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的,除责令整改外,对其部门进行考核通报。

  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私拉乱接电源线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抓获偷盗财物的,对当事人处以所盗物品价值的3倍进行处罚,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人员在厂区人工湖钓鱼捕鱼,视情节处以5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收缴临时出入证,拒绝进厂。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不佩戴工作证进入厂区,应主动向执勤人员说明情况并做好登记,执勤人员有权对态度恶劣蛮不讲理强行进厂的员工进行登记并上报部门在OA公布,对其所在部门进行横向考核。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人员进厂必须随身携带临时出入证,如无证应主动和执勤人员说明情况,如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强行闯入厂区,执勤人员应制止其进入,联系相关项目,工程部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到场处理,给与当事人500-1000元罚款。对情节特别恶劣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  对其他违反厂纪厂规行为,按照公司《奖惩条例》及机关事务部《关于卫生、安全的管理规定》以及本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0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