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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中秋、国庆福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8  点击率:1344
各部门:
  中秋、国庆即将来临,根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决定发放中秋、国庆福利。具体发放方法如下:
一、发放标准:200元/人
二、发放条件:已办理入职手续且目前在职、在岗的所有员工(包括内退人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发放:
  1、已经调离、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包括解除合同、自动离厂、退休等),以及部门已书面通知或批准离厂人员(以相关领导最后签署时间为准);
  2、仍处于挂岗状态人员;
  3、无请假手续,离岗、不上班人员;
  4、未办理上岗证的销售员;
  5、实习人员;
  6、挂靠在公司发放工资的外部关系人员;
 
注:
  1、本通知中的中秋国庆福利(200元)由各部门按上述规定在过节费项下导入;
  2、各子公司经各自总经理批准后可参照总部标准执行;
  3、子公司会馆、海燕大酒店、扬子江宾馆等经各自总经理及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参照总部标准执行。
 
 
 
人力资源部
20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