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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用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8-01-25  点击率:961

1、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及线路铺设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禁止私拉乱接。

2、日光灯、白炽灯、电烫头、电炉子、电烙铁、电视机等电气设备,禁止用可燃材料做灯罩,应设在不燃、不导热的基座上,禁止靠近可燃建筑材料和可燃物品。

3、电气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4、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5、液化石油气瓶应置于通风良好的地方,在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使用明火和热源,气瓶阀门和管路接头等处应保证不漏气,严禁用明火试漏。

6、气瓶内剩余残液不得自行倾倒,应由换气站妥善处理,防止残液疏散和蒸发而燃烧起火。

7、气瓶使用时应防止日光曝晒,不应与炉火同房使用,禁止靠近高温热源,冬季严禁用明火烘烤钢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