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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单位安全须知
发布日期:2009-09-08  点击率:1303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须知

 

为确保外来施工单位在我公司工程施工期间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特制定本须知,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前应仔细阅读本须知后签字确认。并在施工前将以下安全须知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前在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允许作业。

 1.动火作业规定

1.1.动火作业前准备

1.1.1.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根据动火级别的不同,等审批人员到现场确认或指派专人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经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始动火。

1.1.2.动火前清除距离动火点10米以上范围内的可燃物;氧气、乙炔气瓶分开5米以上,且离动火点10米以上,氧气、乙炔气瓶及气瓶上的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必须在校验有效期内,气瓶必须采取防倾倒措施。

1.1.3.对管道、容器动火必须先查明管道和容器内介质的特性,若是可燃物必须先进行置换,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前必须切断与动火部门相连的阀门。

1.1.4.动火单位应安排专人监督动火作业。

1.1.5.动火人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如:消防器材是否配备齐全且完好),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可动火。

1.1.6.五级风以上,严禁在室外动火。

1.1.7.如在高空动火,同时应遵守高空作业管理规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设置监护人。

1.1.8.采用电焊进行动火的施工现场,电焊机和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并安装漏电保护(电焊机使用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88》的规定)。

1.2.动火作业过程的管理

1.2.1.动火作业人必须严格按照动火方案实施动火,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制度和其他操作规定,认真落实动火措施,并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1.2.2.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作业,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可继续动火。

1.2.3.动火监护人动火期间不得离开动火现场,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措施或停止动火。

1.2.4.高空动火作业监护人要时刻关注火花溅落地点,防止火花飞溅引发火灾。

1.3.动火结束后现场清理

1.3.1.动火结束后,监护人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技术夹层动火必须在清理现场后半小时内再巡查一次,防止火花复燃而引发火灾。

1.3.2.清理现场所有动火的设备设施;如第二天继续动火必须关闭气瓶阀门,取掉顶针,将气瓶移到安全地点分开存放(5米以上),并有气瓶防倾倒措施和安全帽、减震圈。

1.3.3.电焊机必须切断电源,不得将动火设备放在室外,防止下雨。

2.登高作业规定

2.1.登高作业前准备

2.1.1.登高作业2米以上,必须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等审批人员到现场确认或指派专人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开始登高。

2.1.2.登高作业需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登高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2.1.3.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2.1.4.登高作业前确认作业场所是否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

2.1.5.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2.1.6.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后(如:安全帽、安全带等),方可登高;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2.1.7.在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项目经理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2.2.登高作业过程的管理

2.2.1.登高作业过程中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上下或在高处投抛工具或材料;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2.2.2.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安全作业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2.2.3.登高作业脚手架必须紧固,使用移动式脚手架登高时,刹车应灵敏;需要移动脚手架时,脚手架上不能站人或堆放工器具(工器具可放在工具包内)。

2.2.4.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吊车、卷扬机运送作业人员。

2.2.5.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能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

2.3.登高结束现场清理

2.3.1.作业结束拆卸脚手架时应先清除脚手架上的所有工器具,下方严禁站人,按照规范拆卸脚手架的底板和支撑柱,必要时两人配合拆卸,并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3.临时用电规定

3.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等审批人员或指派专人到现场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经签字确认后,有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进行接线。

3.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防暴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3.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3.5.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3.6.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3.7.临时用电线路可分为埋地和架空敷设,埋地应敷设于专用电缆沟槽内;架空电缆应沿墙或电杆敷设;架空线严禁采用铁丝进行捆绑。

3.8.在使用临时插座时要符合用电规范,不得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使用;熔断器上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3.9.连续性使用临时用电的,在下班前切断总电源及分路的所有用电电源,第二天在恢复供电时必须先确认所有线路、用电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无误方可送电。

3.10.在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3.1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前应对绝缘电阻进行测量;电动工具加装灵敏高的漏电保护器;

3.12.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13.临时用电不得乱接在设备的配电箱内,防止击穿设备元器件。

4.文明施工规定

4.1.任何材料不得阻碍道路交通,确保施工场地人员安全通行,施工现场整洁、场地应平整、无积水。

4.2.施工过程必须坚决落实“工完脚下清”的责任制,每天的垃圾由施工人员或安排专人清理,并运往指定垃圾存放点,每天进行清理,不得出现扬散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现象。

4.3.工作服穿戴整齐,不允许出现赤膊、穿背心、短裤、拖鞋上班或者吸烟、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现象。

4.4.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工器具等材料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

4.5.施工现场应设立围栏封闭,与生产区严格分开。

4.6.施工现场要有防粉尘、防噪音、防扰民措施,夜间(10时至凌晨6时)未经许可不得施工,现场严禁燃烧垃圾及其他的有毒有害物质。

4.7.所有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方可上岗作业,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具。

4.8.严禁施工人员饮酒后参与施工。

 各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生疑问或影响施工的任何事件,如:安全问题、施工方案的调整等,必须立即向现场施工监理协调解决,施工单位未及时提出,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附:动火、登高、临时用电手续的审批流程

1.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分类: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1.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1.1.2.一级动火作业:在厂区连廊、技术夹层、登高进行的动火作业。

1.1.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2.1.二级动火作业审批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批准。

1.2.2.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设备主管和安保处终审批准。

1.2.3.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设备主管和安保处审核签字后,报制造分部部长最终批准。

1.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

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是24小时。

1.3.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是48小时。

1.3.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是120小时。

1.3.4.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动火人各一份;一级和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安保处、申请部门、动火人各一份。

2.登高作业:

2.1.登高作业分类:

2.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2.《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2.2.1.一级高处作业由登高作业所在地点的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审批。

2.2.2.二级高处作业由登高作业所在地点的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报设备主管审批。

2.2.3.三级、特级高处作业由登高作业所在地点的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设备主管审核签字后,报制造分部部长最终批准。。

2.3.《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

2.3.1.《高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24小时。对施工期超过15天的项目,《高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120小时;

2.3.2.《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作业人各一份。

3.临时用电

3.1.各临时用电单位必须先到供电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申请表》,由供电部门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批准。

3.2.《临时用电申请表》有效期为15天;三个月以上的施工项目《临时用电申请表》有效期为30天。

3.3.《临时用电申请表》一式两份,供电部门和申请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