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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赌博的规定(2011)
发布日期:2011-06-07  点击率:85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廉洁文化建设和公司管理秩序,严格规范职工行为首先情操,禁止广大员工赌博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赌博”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所属的企业。
    第四条  对赌博行为应当坚持群众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应当将禁止赌博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定专人负责,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杜绝赌博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党群、安全、人事等部门对员工实名举报涉及公司员的赌博进行调查取证,按照公司决定进行专项检查或调查。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负责人为“禁赌”第一责任人,不仅自己带头不参与赌博,同时抓好分管单位内的落实工作。
    第八条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单位职工参与赌博不制止、不查处或隐瞒不报及所有单位党员干部参赌屡禁不止,在公司内部及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追究有关责任。
    第九条  凡违反公司规定有赌博行为者,一旦查实,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凡赌博总金额达5万元以上者,一律依法送司法机关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2、凡赌博总金额达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者,赌资没收并各扣4000元的考核款;组织者解除劳动合同;参与者行政记大过;提代场所者行政警告处分,扣2000元的考核款;
    3、凡赌博总金额达2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者,赌资没收并各扣3000元的考核款;组织者解除劳动合同;参与者行政记大过;提代场所者行政警告处分,扣1500元的考核款;
    4、凡赌博总金额达5千元以下500元以上者,赌资没收并各扣3000元的考核款;组织者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扣3500元的考核款;参与者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提代场所者扣1000元的考核款;
    5、凡赌博总金额达500元以下者,赌资没收并各扣1000元的考核款;组织者严重警告处分扣1500元的考核款;参与者警告处分;提供场所者处500元考核款。
    6、在公司所属工作生产区域内赌博的,除扫上述规定处理处,相关人员给予三个月的警示考验期,警示考验期的薪酬实习薪酬发放。生产工作时间赌博的加倍处理。
    7、对公司机关已作治安处理和公安机关虽未处理但查证的赌博相关人员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条  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禁赌规定,按第九条规定给予处理的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凡重复违反本规定,一律从重处理,第三次违反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试行,经职代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