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药人字〔2011〕15号
关于高国玉同志见习转正的决定
各部门:
药物研究院分析所所长助理高国玉同志在三个月见习期内,工作认真、踏实肯干,经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考查决定予以转正。
本决定自发布日起生效。
人力资源部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 题 词: 见习 转正 决定
阅读范围: 公司各部门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201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