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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1-10  点击率:1356

  我国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是受社会各种矛盾和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因此,社会治安问题的治理必须运用各种有效的手段,提高社会成员的政治、文化素质,严密社会管理机制,限制、约束产生违法犯罪活动和影响社会安定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土壤条件,发挥社会管理和控制的结实合效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打击

        打击就是依法惩处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尤其要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其他各项措施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查处、惩治犯罪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国家、集体财产及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经济秩序,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胜利进行。应当看到,目前对犯罪的打击还有民群众不满意之处,突出表现在:罪刑不平等,对少数犯罪分子有罪不罚,罚不当罪,加之“关系网”在起作用,易于发生逃避法律的现象;没有严格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重罪轻罚,以罚代刑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有损于法律的权威,也为今后的犯罪产生播下恶性循环的种子;审判的及时性原则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同犯罪之间的间隔愈短,在人们心目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是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当作起因,把刑罚看做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审判机关审理犯罪案件,应做到及时审理,避免长时间的审而不判,这样,也可以起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犯罪的一般意义的预防作用。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掌握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条件,及时、准确惩罚犯罪,任何时候都不能对打击犯罪有丝毫放松。只有长期不懈地坚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正确运用打击手段,震慑犯罪,违法犯罪,对其他有不良企图的人员,也能起到警戒作用,使其不敢轻举亡动,以身试法。同时,对广大人民群众也是最生动、最深刻的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主动性,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得以落实,目标得以实现。

(二)防范

       防范是指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我们知道,违法犯罪具有过程性和连续性的特点。有的部门、有的单位由于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不落实,屡屡发生各种案件或事件。更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不安定因素不排查、不化解,存在着侥幸心理,结果出现第二次、第三次案件或事件。其实,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反映出某些地方和方面存在着缺陷和漏洞。只有没有想方设法去解决。问题发生后,切不可忘记补救,要求案(事)发有关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广泛发动各界群众,采取多种方法措施,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要大力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局部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避免矛盾激化。要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和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城镇居民楼、院的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强城乡治安保卫委员会、保安公司、治安联防队等社会安全防范组织的工作,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形成以公安机关为主力,以各种其他安全保卫组织为辅助的一支强大的生力军,并注意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

(三)教育

  教育是指向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宣传、灌输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全面提高人的素质。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问题,也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教育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既有对社会成员进行的普通教育,通过对公民的政治思想、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法律知识的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使社会主义法制规范直接内化为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范。同时,还特别要对已沾染上不良习惯,有不良违法乱纪行为,或已有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实施重点的帮教,使这些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危害,停止不良行为,强化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地遵纪守法。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把社会治安、防范的思想、原理、知识以及如何处置治安防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途径和方法介绍给群众,提高治安防范的基本技能,提高治安的效率,防止人们被利诱而犯罪或受到不法侵害。教育工作的实施,关系到健康的社会思想观念的形成,关系到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树立、科学生活方式和严格的社会行为规范的确立。因此,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基础性的任务。

(四)改造

        改造是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或已经被打击、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是防范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是对特定的社会成员进行的特殊教育。这项工作做好了,就可减少这部分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人员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就减轻了社会治安的压力。执行监督、改造工作任务的劳改、公安等司法机关,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加强对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少管人员的改造教育,同时,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参与、支持改造工作,使其弃恶从善,悔过自新。当“两劳一少”人员返回社会后,要加强对他们的再教育。劳动部门要按照国家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方式,积极安排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就业。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时,要一视同仁,不得加以歧视。司法机关还应积极协助劳动、民政等有关部门,妥善安置他们的就业,给他们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

(五)管理

   管理是指加强各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形成以及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件的发生,大多有赖于社会管理、控制中的漏洞和空隙。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强调,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不稳定因素,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中,第一是需要制定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各项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要加强依法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周密性和公正性,使社会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和充分发挥作用。公安机关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时,要根据当前治安形势和特点,采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集中统一、科学高效的管理原则,强化主要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提高治安管理效益。当前,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文化、出版、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旅店、废旧物品回收、汽车维修、典当等特种行业的管理;加强文化市场和出版物的管理;加强集贸市场以及证券、期货、大刑物资等各种交易管理。在治安管理中,要针对社会发展的现状,强化社会面的控制,不断完善治安事件的预警系统、报警系统和处警系统,充分发挥人防、物防、技防的作用,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转。

(六)建设

  建设是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领导落实、组织落实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能否实施的关键,为此,综合治理的组织、人员、装备和制度都要落在实处。在对人的治安管理方面,要加强重点人口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纠纷,排查不安定因素,并做好善后工作。在对事的治安管理方面,要对易引发各类矛盾、冲突的问题,加强检查、疏导、控制、消除引发不安定事端的条件。在社会面的治安管理方面,要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传递,利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管理体系,通盘考虑、协调解决,减少各类治安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协助有关部门,把基层组织建设好,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要在城乡各地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治安工作网络,以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正确、有序地开展。

  公安机关是实现国家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在新的深度和广度上参与社会管理,完成自己担负的管理任务。在发挥管理职能中,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管理,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进行。

  公安机关要围绕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组织、有计划地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开辟信息源,建立起一个上下贯通、反应灵敏的信息网络。广泛收集民情、社情和敌情,严密掌握社会治安动向和苗头,将所了解到的各种有关情报、信息,及时反映、报告党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以协助领导正确决策,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是预防违法犯罪,这需要各行各业齐抓共管,形成一个多层次的治安防范体系。因此,公安机关既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监督和检查,推动各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严格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发现隐患和问题,增强自防、自治的能力,又要注意搞好与各个行业、各个方面的协同配合。要在协同配合中发挥防范作用,强化社会面控制,减少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时机和空隙,防止社会危害严重的治安事件发生。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工商、税务、城管、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依法管理时,有时会遇到一些人不服管理,甚至会遇到一些违法犯罪人员的无理挑衅、捣乱破坏,甚至暴力抗拒管理,对此,公安机关要做好这些政府管理部门的坚强后盾,保护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