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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集体合同
发布日期:2010-08-20  点击率:1575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度集体合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和签订本集体合同。

    第二条  通过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依法规范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和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公司内部管理。

  1. 实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遵循的原则是:

1、合法的原则;

2、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4、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

5、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1. 公司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支持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按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依法支持职工通过工会、职代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1. 职工应支持和积极投入公司创建一流公司工作,围绕公

司创建国际一流药业公司考核标准和要求的奋斗目标,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任务。支持公司的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1. 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

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1.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凡公司职工均应依法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公司与职工在合同期内责任、权利、义务,均按《劳动法》、江苏省政府、泰州市政府和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 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

保护,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帮助教育职工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待岗管理暂行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待岗、下岗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因生产需要减员的,减员方案要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孕期和政府规定的产假、哺乳假期间,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工会支持公司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制定的奖惩办法,加强劳动管理和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要求重新处理。

 

  1. 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公司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新型分配制度。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并逐步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制度。

第十七条  在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和公司效益的前提下,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范围内,职工人均年实际收入有所增加。

第十八条  凡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省辖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第十九条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支付工资。

 

  1.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即每周实行5天工作制,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根据行业特点,在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公司可分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标准工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以周、月、季、年为作业周期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昼夜不间断作业的职工,实行轮班工作制度,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7.4小时。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因企业生产经营确需加班加点或实行轮班工作制的职工,加班工资报酬按《劳动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制度。职工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按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江苏海益药业公司关于试行职工休假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的改革,保证职工享有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福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有关保险制度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公司和职工个人均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相关保险金,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有关企业补充保险,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帮困基金制度,对有特殊困难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努力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和文化、体育活动设施。认真执行当地政府房改规定。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加强和改进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

 

  1.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有计划地对尚未达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的作业场所进行治理,逐步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作业环境。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属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要按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规定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和职工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按规定进行治疗和疗养。工会应参加对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对职工健康有严重危害场所的调查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会会同公司有关部门搞好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协助公司落实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政策、规定。对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从事禁忌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假和计划生育假。产假为三个月,包括产前假十五天,剖宫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婚增加十五天;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保证每天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规定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

 

第八章  职工培训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国家医药行业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培训组织机构,管理职工培训。并按照国家和国家医药行业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工资、教育培训配套制度和强化培训、考核、使用、待遇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全面开展全员性职工培训,推选国家要求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证书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逐步实行职工岗位培训手册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加强对教育培训中心和主要技能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培训教学设施,提高培训教育质量。

第四十一条  对现已在岗的各主要岗位人员,上岗前须经教育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对未培训的人员,公司人事、教育部门要列出培训计划,限期进行培训。

 

  1.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不得以签字双方当事人一方易人而变更或终止。

第四十三条  在集体合同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集体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者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变更集体合同应当按照本规定所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审。

解除集体合同的,公司应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天,应当就签订新集体合同进行集体协商。

 

  1.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的各项条款,是公司和职工

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四十七条  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成立集团合同监督检查专委会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解决集体合同争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和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公司与工会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请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调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公司与工会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集体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集体合同文本,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本集体合同。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签字后,须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附件报送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工会要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报上级工会。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后或收到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应按签订本合同的程序,对异议部分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合同生效后应书面向公司全体职工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